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 三、

三、 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以上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