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黑公传发[2008]5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 二、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