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一、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一、 一、 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了公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