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传播淫秽物品的请示》(苏公厅〔1998〕4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1994年8月29日被废止,不再执行。对于携带、藏匿淫秽V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