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5、 明知被拐卖的妇女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 五、 关于解救工作 (一)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一) 5、 明知被拐卖的妇女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 五、 关于解救工作 (一) 解救妇女、儿童工作由拐入地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拐出地公安机关主动派工作组到拐入地进行解救的,也要以拐入地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工作。对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对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