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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3. 二、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公安部

二、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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