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9·4硝酸铵”专案涉案单位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没收的硝酸铵和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