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请示我部,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