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办理案件的单位要及时将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的户口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办案单位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