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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浙公请[2013]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是正式在编在职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人员,从事公安边防业务工作的士官,经过必要的执法培训并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 二、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的岗位范围、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由公安部研究制定专门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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