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四、
四、 关于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认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量案件情况是否疑难复杂,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不能简单将“是否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是否需要听证”作为认定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标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并形成书面记录:(一)对事实、证据、定性存在重大分歧,认定困难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社会影响较大,引发或者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四)法制审核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