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二、 二、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