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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名称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外可以使用总队、支队、大队和队的建制名称,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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