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