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九、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九、 十九、 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