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五、

十五、 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