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四、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