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09年) 2.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09年) 2. 2.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八、 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 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 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 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二十二、 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 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