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