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三、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三、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