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四、

四、 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