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