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