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