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 五、
五、 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编者注:《户口登记条例》收编在《公安法规汇编》(1950-197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收编在《执法手册》第八辑。
编者注:《户口登记条例》收编在《公安法规汇编》(1950-197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收编在《执法手册》第八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