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进行经常性磋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侦局和政法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回顾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
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研究重大案件的联系配合工作;
组织执法经验交流和其他相关活动。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回顾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
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研究重大案件的联系配合工作;
组织执法经验交流和其他相关活动。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