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外国人主动申报住宿登记;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外国人,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