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警卫工作需要;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治安事件的现场;

刑事案件的现场;

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灾害事故的现场;

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