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警卫工作需要;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治安事件的现场;
刑事案件的现场;
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灾害事故的现场;
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警卫工作需要;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治安事件的现场;
刑事案件的现场;
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灾害事故的现场;
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