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鉴定人鉴定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审、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