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