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连续2年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3年以上没有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

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同一审验年度内出具错误鉴定意见2次以上的;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登记管理部门书面警告后仍在其他鉴定机构兼职的;

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