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关于继续盘问或者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