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继续盘问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是否违反本规定;

有无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的行为;

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

有无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行为;

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