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