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盘,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