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录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录制 第十五条 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