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录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录制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