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录制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录制 第十条 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