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七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