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