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