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