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被许可人档案。 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