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