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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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