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