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