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