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