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